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办,有关从业单位:
《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
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统一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以下简称交通平台)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提升信息采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交通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通平台投标用户权限获取、用户信息采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投标用户获取交通平台用户权限,并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人员、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录入至交通平台,按信息类别自行确认或提交有关部门核备。信息经自行确认或核备通过后,即为完成采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核备,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以保证开评标系统正常运行为目的,对企业填报的部分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平台投标用户信息采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包括:
(一)制定交通平台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
(二)发布交通平台各类投标用户信息采集指南;
(三)核备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投标用户信息;
(四)依法受理与交通平台信息采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信息采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核备江西省内公路业绩信息,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核备水运业绩信息,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核备所监督项目的业绩信息。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开展的信息核查工作,及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从业单位通过交通平台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预先获取交通平台投标用户权限。从业单位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投标用户,并在注册后登录交通平台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提交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网上核备。从业单位基本信息首次核备通过后,相应用户自动取得交通平台投标用户权限。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通过交通平台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预先在交通平台中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资质、人员、业绩、财务、获奖等信息,自行确认或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从业单位在交通平台中填报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循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该类别信息填写指南。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已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通平台中变更有关信息。为防止恶意、频繁变更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可以分类限制单条信息变更的频率或累计次数,具体规定在平台页面中提示。投标用户所有信息变更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从业单位未在交通平台中完成有关信息采集的,或者采集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采集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填报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交通平台进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设置合理的投标人信息采集截止时间,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采集的信息可以不予认定。招标人设置信息采集截止时间的,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具体截止时间和信息类别。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以下信息需经核备后生效并公开:
(一) 首次填报基本信息;
(二) 新增或变更业绩信息;
(三) 变更财务信息;
(四) 新增或变更获奖信息。
第十六条 以下信息由从业单位填报并自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并公开:
(一) 变更基本信息;
(二) 新增或变更资质信息;
(三) 新增或变更人员信息;
(四) 新增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交通平台于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开放核备类信息的申报功能,从业单位仅可在本时段内提交信息核备申请。交通平台于每月16日至月底开放信息核备功能,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仅可在本时段内开展信息核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为确保核备类信息在申报当月有核备结果(包括核备通过和核备不通过),核备类信息在申报当月最后一天24时前仍未经人工核备的,系统自动按核备通过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用户需删除(作废)已生效信息的,应提交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核备。核备通过后,相应信息继续公开并注明失效状态。删除的信息永久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在交通平台所填报的信息完成采集后长期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交通平台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弄虚作假行为涉及具体招标项目的,也可向该项目的招标人反映。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对投标用户所填信息存有疑问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询问、约谈、查阅原件等方式进行调查,当事单位应予配合。当事单位拒不配合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暂停其交通平台用户使用权限,直至调查终结。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用户因系统操作或规则理解有误导致填报与实际不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限期纠正。投标用户因系统操作或规则理解有误导致填报与实际不符,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作不良行为记录,责令纠正并按诚信监管规定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用户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经分析存在牟取不当得利可能的,可以视作虚假填报,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惩戒,并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虚假填报信息已编入投标文件的,按投标不良行为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0日起试行,《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交基建字〔2013〕4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